各区县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各纪工委,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新的住房保障运行机制,出台了《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住房保障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需求。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严明纪侓,加强监督,保证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廉洁高效进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照《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建委要切实履行好全市住房保障管理的职责,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履行好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责,下大气力做好城市住房工作。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和“阳光工程”的要求,增强工作透明度,向社会公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标准、依据、程序、工作纪律和投诉举报办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中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标准与要求对保障性住房进行配售、租赁和管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及出借、占有、挪用保障性住房谋取非法利益。 四、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申购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时,应依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因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也应及时、如实申报,并按照规定退出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停止领取租房补贴。不得骗购或骗租、出租或出借、转租或转借保障性住房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五、负责审查证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确认有关情况,不得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 六、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重点加强对《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与建设、审计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等多种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重点查处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配售、配租等环节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共北京市纪委 北京市监察局 2008年1月18日 |